京环发〔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作为碳排放单位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其中,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吨(含)以上的法人单位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未列为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为一般报告单位。
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共882家,一般报告单位共398家,现予以公布。
下一步,室生态环境局将在政府网站发布本市碳排放交易权年度工作通知,明确各碳排放单位应展开工作鹤时间节点等安排。请各单位密切关注,及时展开相关工作。特此通知。
附件:1.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
2.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一般报告单位名单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24年4月9日